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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扶持中小企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15 09:58: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扶持中小企业的指导意见

各市中小企业局(办)、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和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部署,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和部门履职要求,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精神,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扶持中小企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的重要途径。中小企业发展对稳增长、保民生、促就业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对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与改善外部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优化财政专项支出结构,积极探索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投入方式。特别是针对顺应市场需求和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具有成长潜力的成长期、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更好地落实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政策理念,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省、市、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是服务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和购买服务的主体。

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鼓励熟悉中小企业工作规则、流程、政策,具有工作业务连续性传承性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积极参与本系统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其中,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遵循“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三、购买服务主要内容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优先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要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山东省编办、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5]4号)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指导目录,密切结合全省中小企业系统年度工作意见、计划确定公共服务事项和本部门履职新要求,动态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要按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要求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最新需求,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主动商洽财政、编制部门及时补充增加购买服务事项。

(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础服务事项。小微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和创业创新学院(大学)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辅导、创业竞赛等服务事项。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础服务事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热线、服务绩效评价,小微企业公益讲堂、政策宣传、典型推广、法律援助、财务管理、注册服务、管理咨询、信息化和电商服务等服务事项。

(三)公共技术服务事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需求调查、服务规范制定、服务产品研发,数据采集、统计调查、软件开发、软件共享,运行监测服务等服务事项。

(四)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中小企业工作所需的政策调研、课题研究、成果交流、规划编制、发展报告,会议承办及业务培训、技术业务培训,项目申报评审、项目绩效评价,重大经贸活动、国内外展会服务,法律顾问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维护,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须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合理确定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对原有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在预算编报环节填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表》;对因职责任务调整变化以及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应提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编制部门核准后,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购买服务事项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应当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经财政部门同意调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五、购买服务实现方式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购买内容的项目需求特点、承接主体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即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执行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规定。

(二)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即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由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采用定向委托、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购买服务项目组织实施

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公开购买服务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应通过本级财政门户网站“政府购买服务专栏”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情况,包括购买服务项目名称、资金安排、主要内容、服务标准和要求、服务对象、承接主体资格条件、购买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符合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公开相关信息。重大服务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购买需求,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可通过公示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二)确定承接主体。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对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或有特殊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通过定向委托或其他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当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和其购买人员一起组成谈判小组,在满足项目服务需求、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科学测算承接该服务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成本支出和相关税费总额,据此与承接主体平等协商谈判,合理确定项目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或最终成交价格等内容。

(三)签订购买合同。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服务的内容、范围、数量、质量、期限、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合同要素,必要时聘请律师进行合同质量管理和购买风险管控。合同文本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要通过本级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四)履约及资金支付。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履约管理,督促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度情况,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根据合同约定,并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五)开展绩效评价。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服务项目特点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和方法。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六)项目档案管理。对各类服务项目所涉及的合同文本、电子介质等原始资料要随购买服务计划执行进度,同步建立档案,统一安全保管,以备查对核实使用。

七、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要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选定、合同订立、实施进度、服务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分、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2015年10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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