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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03 15:40: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平衡好竞争问题,在第六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上,多名国内外竞争政策专家提出了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关注与思考。
在发言环节中,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执法二处处长徐新宇、商务部反垄断局委员会协调处副处长林航、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长赵国彬均通过案例透析了现实中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问题。
徐新宇表示,发改委自2009年开始涉及到知识产权类案件,当下社会通过在知识产权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正日益增多。针对此现象,徐新宇表示,政府尊重并支持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坚决反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林航则从商务部的执法经验中发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仅与知识产权问题密切相关,而且知识产权问题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各个环节都有突出的体现。在发言中,林航表示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经营者集中,并不需要创设一条专门的路径,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的考虑因素,对于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也同样适用。
赵国彬则在竞争政策论坛上表示,知识产权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领域,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不仅如此,赵国彬指出滥用知识产权的案件也不止涉及专利,同样包括著作权等方面。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卡特尔处处长Kris Dekeyse分享了欧盟竞争执法的历史和现实视角。Kris Dekeyse透露,在1966年,那个时候的竞争法也刚刚进行执法,不同的法律也区分了权利行使和权利授予之间的不同,但现在可以明确的是,知识产权的行使是不能受到竞争法豁免的。
Kris Dekeyse表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竞争政策,都是为了通过保护创新来确保我们创新者的竞争力,其实他们都是为竞争者创建了一个框架。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是豁免于竞争执法的,当知识产权被滥用时欧盟会选择干预。“当一个特定知识产权的运用伤及了创新,伤及了消费者时,当知识产权成为反竞争行为的一个幌子时,我们会坚决处理。”Kris Dekeyse说道。
首尔大学教授、韩国公正交易委员会前主席权五乘将知识产权立法和竞争法比作“胡萝卜”与“大棒”——知识产权立法主要是为了奖励创新,可以将其做是胡萝卜,竞争法主要是为了惩罚在市场当中对有效竞争的阻止,可以将其比做大棒。权五乘表示,如果滥用一个体系,或者说去滥用一部法,就会引起其中的原则冲突。
在论坛发言环节,网易竞争事务部总监姚婉指出了目前市场上存在人为使音乐版权稀缺化、或者限缩著作权授权渠道的行为,这有悖于著作权制度的初衷,呼吁反垄断业界关注到数字音乐行业目前存在的版权问题。
“保护音乐著作权的初衷在于使创作者在分享其作品的过程中获得合理的回报,并以此促进音乐的传播。著作权所谓的“垄断性”也理应在促进传播的前提下去理解。”姚婉表示。
美国南加州大学终身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市场竞争都是推动创新的重要因素,两者的目标都是保证创新者能够得到充足的动力和回报,让消费者从创新中收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要致力于寻求两者平衡,执法时也需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性,以及此特性引发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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