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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和开放之间权衡的知识产权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11 10:00: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技术创新的链条是非常冗长的,影响技术创新的因素也是多元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无疑有着紧密的关系,作为一个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与否影响着技术创新的成效和质量,影响着后发国家经济赶超的成败。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是非线性的关系,即使是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会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整,在保护和开放之间进行权衡,以支持不同的知识共享机制。我国应立足国情、发展阶段和产业特点,参考借鉴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得失,在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的同时,建设和完善与本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理论的新观点

  基于近年来关于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既有理论研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和贝克、佳亚德福共同完成了《创新、知识产权与发展:面向21世纪的改良战略》的研究报告。报告分析了世界各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对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细则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报告提出以下重要观点:

  专利制度对创新既有激励也有制约。设立专利和版权保护等知识产权制度的流行解释是,创新活动需要获得知识产权垄断带来的相应回报,否则就会因为激励不足导致创新不足。但这种解释忽略了如下重要事实: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规定限制了技术的广泛传播和使用,当技术创新程度越复杂时,这种制约和影响就越大。

  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问题。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没有那么完美,存在着诸如专利过度保护等问题,制约着知识的流动,影响着技术创新。在制药、集成电路等技术密集型产业,专利丛林、专利常青特权等问题非常明显。专利丛林问题一度影响美国的飞机制造,直到美国政府建立了一个“专利池”才解决了这个问题。在美国,恶性专利诉讼的年度费用达到300亿美元,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发展中国家有必要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知识产权制度。流行观点认为,发展中国家应提高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层级和严格程度,才更有助于技术的传播和转移。事实上,按照当下的知识产权标准,每个发达国家都在发展早期侵犯了知识产权。斯蒂格利茨强调,缩小知识方面的差距是发展中国家赶超发达国家的最重要因素;发展中国家的总体政策应倾向于较少的知识产权限制,因为,比较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会导致更多财富以专利费的形式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

  知识产权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的关系

  总体上,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的关系,并非单一的线性关系。对应于多样化的产业、不同的企业能力和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是不同的。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是重要的,但它并不是唯一的鼓励创新的方式,技术的“吸收能力”构成了技术传播是否有效的关键一环。此外,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会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整,在保护和开放之间进行权衡,以支持不同的知识共享机制。

  比如,贝尔实验室是20世纪美国最成功的创新企业,一度以开放性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制度著称。出于避免政府的反垄断审查等原因,贝尔实验室将其美国专利对社会开放,通过各种学术渠道来促进技术专利的传播和转化。1956年前后,约8600个AT&T(贝尔实验室)的美国专利被免费(或适度付费)开放给相应的美国专利申请者,成为美国技术创新的重要渠道。

  再比如,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对既有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因为开源软件为当今互联网的运行提供了重要支撑,大多数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是通过开源软件平台开发的。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披露,机器人操作系统也采取了越来越开放的、基于开源软件的平台模式。

  现有的全球知识产权体系,无论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还是游戏规则的主要玩家,都是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及其跨国企业。美国的知识产权出口(付费使用)占到了全球知识产权出口(付费使用)的45%左右,美国企业市值的80%来源于专利、品牌等无形资产,而非实物资产。美国专利持有者是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产业政策是发达国家企业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美国政府对他国的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指指点点,却对自身的产业政策和国有企业视而不见。无论从历史还是当下来看,美国政府都有大量显性或隐性的产业政策,并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过去的60多年里,美国联邦政府投入四万多亿美元用于研发,这是美国大型跨国公司研发和创新的重要源泉。此外,美国政府还有国家铁路乘客运输公司、田纳西河域管理局、国家邮政局等不同功能和类型的国有企业。

  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设计应有利于创新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既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在深入了解美国、欧盟等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和历史的基础上,发展中国家应制定适合自身发展阶段需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就中国当前而言,既要设计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的流动、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合作,激励创新并带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也要避免专利过度保护之类的负面影响。

  辩证处理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技术扩散,继而推动技术创新。为此,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必须妥善地、辩证地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扩散(创新)的关系,以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的消化吸收相适应,使得制度设计能够更好地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鉴于各个产业技术创新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应避免政策设计的“一刀切”,并注重与其他产业政策的协调。

  注重发挥公共机构及公共资助的研究的作用。技术创新的链条非常长,涉及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应用多个环节。企业在技术开发应用环节比较积极,而政府需要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私人投资不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涉及创新链条的通用技术研发等方面,政府的产业政策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资助的各类研究机构和研究项目(包括国有科研机构和政府资助的私人研究),都应保持研究成果的公共属性(避免专利许可的“寻租”导向)。实际上,保持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公共属性,也是美国《拜杜法案》一度坚持的原则。

  注重促进本土企业的竞争—合作机制,而不仅仅是竞争。碎片化的市场结构和产权关系对于技术创新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与开放合作的技术创新要求是相违背的。应该认识到,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是实现产业更加集中、减少知识产权羁绊、推动企业打造竞争—合作机制(而不仅是竞争)的有效形式。在全球激烈竞争的大背景之下,对于后发国家正在赶超的技术密集型产业而言,本土企业之间的集中、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规模经济和技术创新。

  把握现行国际规则,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在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的同时,也应该积极利用现有规则的可能空间,为本土企业的成长创造有利的国内外制度环境。对于那些滥用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应通过反垄断在内的各种竞争政策加以规制。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推动公正合理的世界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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