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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中国专利周】统筹推进大保护 唱响保护合奏曲

    发布时间:2017-11-29 09:32: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今年4月发布的《2016年专利法律制度完善专项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总体认可率达到85.18%,其中90%以上的受访者认为,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司法保护力度均应当加强。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仍然与社会各界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期待存在差距。

  为进一步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诸多问题,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16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首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表示,“十三五”时期要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

  不仅如此,《“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划》也指出,要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加强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同时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协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在上述理念指导下,一年来,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正从理念走向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联合相关部门,运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功能,加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加快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执法协作,初步形成了协调、顺畅、高效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优势互补 保护联动

  据专项调查显示,2016年,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总体上持续提升,从2015年的68.72分提高至2016年的72.38分。但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知识产权维权依然面临着“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难题。

  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不够。业界专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涵盖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个环节,手段多样、渠道各异。因此,我们难以用单一保护模式对接所有知识产权类型,也很难用单一手段实现对所有环节的保护。基于这些客观现实,知识产权保护注定不会是一个“独角戏”,而应是一首“合奏曲”。

  基于这一目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联合相关部门,努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司法”的二元架构向多元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推进。近年来,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得到加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逐渐建立,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进一步深化。

  2016年7月,“一局三地”知识产权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合作会商机制建立,这正是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知识产权保护联动的有力体现。该机制的建立,推动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三地政府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协同知识产权运用、共享知识产权服务资源等方面一系列新的合作机制的探索,推动京津冀成为全国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发展极。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在区域协作与国际合作方面也取得了新进展。2016年7月21日至22日,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圆桌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一批国外知识产权机构共同展望了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愿景,形成了共同倡议,进一步强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协手并进 形成合力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工程。申长雨指出,知识产权保护点多、线长、面广,既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又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提高保护的效果。

  那么,应当如何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司长雷筱云在首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提出,全面从严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四层结构的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第一层为自我约束,第二层是行业自律,第三层为行政执法,第四层是司法保护。

  完善四级体系,首先要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多种措施、渠道,扩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培育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例如,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通“专利文献众享”微信公众号,每周定期推送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利用相关知识信息;同时,还开发了“中国专利制度简介”“专利文献简介”等六集专利信息在线式开放课程(MOOC),方便公众在移动端阅读和学习专利知识;此外,利用网络课堂,共组织11个专题的公益讲座53期,培训社会公众4400余人。

  第二层级要求拓宽调解、仲裁等社会治理渠道,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知识产权调解与仲裁制度凭借专业性强、保密性好、无地域管辖限制等优势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就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纳恩博公司)诉18家商户平衡车专利侵权纠纷案进行了集体调解。纳恩博公司与14家商户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此次调解不仅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纠纷以最和谐的方式得到解决,还节约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

  第三层级为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保护通过其快速及时、积极主动、投诉方便、成本低而效率高的优势,让权利人的维权更有力、更迅速、更简便。据悉,2016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4.8万余件,同比增长36.5%。其中,专利纠纷案件首次突破2万件(其中专利侵权纠纷2.0351万件),同比增长42.8%;假冒专利案件2.8057万件,同比增长32.1%。案件结案率达到97.5%,执法办案效率进一步提高。不仅如此,在重点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办案力度显著提升,其中电子商务与展会专利行政执法办案量占案件总量比重达32.7%。2016年,电子商务领域办案量1.3123万件,同比增长71.4%;展会领域办案量2860件,同比增长2.4%。

  第四层级为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额上限不断提高,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恒宝公司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100万元。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赔偿判决,同时,首次在判决中全额支持了律师费用。

  “这四层体系,逐层递进,有利于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工作模式的形成,有利于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加快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统一、协调、顺畅、高效的局面。”雷筱云表示。(知识产权报 记者 冯飞 实习记者 张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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