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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04 13:55: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对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作出部署安排。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充分体现知识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国内领先的人才制度体系。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省科技厅成立了专门工作班子,围绕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最关心、最期待解决的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重要激励作用的政策长期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针对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中存在的问题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经过多次集中研究和修改完善,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七部分、共26条。

第一部分,第1至2条。重点强调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和任务落实责任主体。

第二部分,第3至6条。围绕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增长机制,提出在保持基础工资不变情况下,赋予高校、科研院所岗位绩效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权,重点向从事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倾斜。允许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适当增加科研人员奖励性报酬,奖励报酬部分不受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三部分,第7至11条。进一步加大现行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力度,实行契约优先原则,要求按照合同办事,明确横向经费不纳入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解决了科研人员非常关心关注的横向经费使用管理问题。明确将基础性、公益性科研作为科研经费持续稳定扶持的重点方向,改变长期以来科研经费必须通过评审的做法,拓宽了支持渠道。放宽政策限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用于奖励性分配和支持科研活动。落实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第四部分,第12至17条。明确高校、科研院所责任主体地位,自主制定以创新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合理调节单位内部各类岗位收入差距。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勤勉义务予以免责。建立符合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激励措施。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五部分,第18至20条。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出建立健全激励知识创造的奖励制度,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创新的荣誉制度,对创新创业业绩突出、体现知识价值分配政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六部分,第21至23条。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职尽责,建立完善科学公正的绩效评价机制和分类评价体系,建立科研人员诚信系统。对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情况开展评估。

第七部分,第24至26条。强调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差异化制定相关分配政策。对基层因地制宜的改革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强化督导检查,营造鼓励探索、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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