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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1 00:00: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济经信财审字〔20163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1035号),现就做好2016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扶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政策内容

本次需申报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项包括4个方面。

(一)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依据《关于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济政发〔201515号)和《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1035号)等,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六大传统产业等结构调整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自201581日至2016930日期间获得的银行贷款资金(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

(二)智能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财政补助。

    依据《<中国制造2025>济南行动计划》(济政发〔20164号),围绕智能机器人产业支持研发方向明确、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国内外具有相关优势企业形成战略合作,获得知识产权使用或转让权,研发的产品性能可靠,初步达到批量化、产业化条件的企业。重点对围绕安全防爆、危险化学品加工、巡视检测、物流分拣、工业自动化等行业及劳动密集型行业需求,自主研发、生产关键零部件的工业企业进行财政资金扶持。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2

(三)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奖励项目。

   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61号),一是支持新药创制和本地产业化。包括:新获得国家创新药、生物制品1类或2类生产批件且在我市落地生产且实现销售的;获得改良型新药、国外上市但国内未上市药品或其他类别生物制品生产批件和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且在我市落地生产且实现销售的。二是加大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力度。对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下同)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且竣工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3

(四)物流业类政策补助。

    依据《济南市加快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济政字〔201632号),对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的物流企业,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园区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评为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的物流企业,评为国家级、省级两业联动示范企业的,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且新开放网点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物流企业,从事智能快件箱布放运营且新增智能快件箱达到300组(含)以上的物流企业,新考取物流师资格证达到5人(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4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

1.按照属地原则,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局申报。

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局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条件以及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资料汇总(A4纸张印制),并联合行文,报送市经信委有关处室(附后)3份,市财政局(企业处)1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其中,各种原件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申报截止时间:20161020日;县(市)区汇总材料上报时间:201610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要求

1.除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奖励项目、物流业类政策补助类外,每个企事业(集团)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不同财政专项。

2.对智能机器人研发制造企业财政补助类,2015年已获得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以及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项目资金扶持的企业,不能申报本年项目。

3.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财政局要加强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负责。

4.项目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申报资料,其中在原件通过审核后,相关复印件(加盖公章)要附在申报资料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相关单位申报资格立即被取消,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资金项目。

5.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并对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的合理性、恰当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舞弊现象,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201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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