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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4-16 09:59: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济南市各专利申请(权)人:
一、专利费用减缓的依据为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10月12日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39号局令)。办理费用减缓证明前应当认真阅读《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可以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政策法规”中查阅。
二、个人申请专利时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不需要开具费用减缓证明。
三、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请求费用减缓的,应当到我局服务窗口开具费用减缓证明。专利申请(权)共有人为二个以上单位的,费用不予减缓。
四、专利费用减缓手续应当在费用缴纳前办理;费用缴纳后不予办理;任何一项可以减缓的费用在缴纳前均可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五、专利费用可以“减缓”,但不是“减免”。专利申请(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专利申请(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方可减缓缴纳有关费用。据此,经济效益较好的知名企业、外资企业、上市公司,不应请求专利费用减缓。否则,可能导致自身信用不良。
六、为节约用纸、降低消耗、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倡电子申请。建议常年申请专利的申请人采用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免费办理电子申请用户的注册手续。济南代办处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157号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一楼,山东省博物馆西邻、省武警总医院东邻。电话:88198581。
采用电子申请,一年办理一份费用减缓证明即可。
七、专利申请(权)人如需代理,应当委托上年度年检合格的合法专利代理机构。合法专利代理机构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上年度年检合格的合法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证明,不需提交任何材料。
查询我市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可参阅我局网站的相关公告;查询全国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情况,可参阅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代理管理”栏目的相关公告。
八、专利申请(权)人请求我局开具费用减缓证明,应当委托本单位员工提交下列纸件材料:
(一)下载打印的费减证明委托书,加盖公章;
(二)冠名“山东”、“中国”的企业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其他单位不需提交);
(三)下载打印的“费用减缓证明”;
(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费减证明委托书、费用减缓证明应当使用我局规定的格式,从我局网站“下载专区”栏下载。
一个经办人受两个以上不同单位委托办理费用减缓证明的,有非法专利代理之嫌,除有劳动保险或养老保险证明的确是劳动关系外,我局不予办理。
九、办理费用减缓证明,应当在济南市政务服务网预申报,具体步骤参见我局网站“通知公告”栏2014年5月29日发布的通知。
十、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做好登记,即时盖章办结。
十一、办理地址、时间、电话、流程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原济南市人民政府院内)1号楼3层东厅C区,济南市科技局服务窗口。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电话:12330-2。
流程:网上预申报——窗口提交纸件材料——填写登记表——盖章办理。
时限:即时。
收费:无收费。
济南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