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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15 10:36: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代表委员呼吁提高职务发明人收益,激发职工创新积极性
“职工做出一项职务发明成果,尽管有单位在物力等方面的支持,但毕竟凝聚了职务发明人的大量心血和智慧,企业给予其合理的奖励和一定比例的分红并不过分。”全国政协委员、武钢科技创新部副部长袁伟霞的一席话说出了多位代表委员的心声。
代表委员们呼吁,要完善现有职务发明制度,提升职务发明人收益,从制度上让发明人“有名又有利”,切实激发起科技人员搞发明攻难关的积极性。
法律漏洞导致职务发明人权利悬空
“职务发明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大众汽车工人技术专家徐小平认为。
记者了解到,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对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权利归属以及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都有规定,但对落实发明人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权的有关程序未作规定。
徐小平代表介绍,由于现行职务发明制度缺少一些程序规定,不能保障发明人权益落到实处,例如,发明完成后如何从程序上确认发明的性质和归属,发明人对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情况以及与奖励报酬有关的事项是否享有知情权,奖励报酬如何计算,发明人流动的情况下权益如何保障等。
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属于单位,发明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使得发明人权利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靠单位的自觉。
然而,许多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当划分权利归属,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仅规定发明人的义务而不规定其权利,不依法支付奖励和报酬,侵害发明人署名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大大挫伤了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比如,规定发明人在单位期间完成的所有发明均归单位。作为职工怎么好向单位提出不同意见?”徐小平代表说。
此外,由于侵害署名权等行为举证困难,发明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成本较高,加上目前就业市场中单位仍具有优势地位,许多发明人往往不敢也不愿选择维权。这些现象挫伤了发明人从事发明创造及转化运用的积极性。
基于此,徐小平代表建议,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管理制度的义务,合理确定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对职务发明人奖酬,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职务发明人“分红”须有底线保障
修补职务发明法律漏洞,有关方面其实早已开始行动。
自2012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制定《职务发明条例》,历经数次调研,三易其稿,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间,用人单位、职务发明人等各利益相关方纷纷提出意见建议,但到目前仍未能达成共识。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了“职务发明奖酬约定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由市场决定即可,无须法律与公权力介入”的意见。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认为,用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首先是劳动关系,没有劳动法律关系就不可能产生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关系,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关系应以劳动法律关系为基础和前提,遵循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职务发明制度应以此为法理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充分考虑职务发明人和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的现实,注重保护和实现发明人的应得权益。
记者梳理最新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发现,草案采取“约定优先、法定兜底”的原则,即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对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有约定的,优先适用其约定。同时,草案对约定优先原则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任何取消发明人依据条例享有的权利或者对该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约定或者规定无效。
草案还就单位与发明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奖励报酬的最低标准作了规定,以使发明人的权利获得基本保障。此外,还明确要求单位在其规章制度或者约定中明确发明人的权利、请求救济的途径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发明成果利益分配应当主要通过市场来解决,这是没错的,跟我们强调的保护职务发明人的基本权利不矛盾,并不是说只能二选一。”徐小平代表认为,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灵活协商职务发明成果利益分配,但一定要有一个基本的保障线,这个保障线就应该由法律来明确。
在署名权方面,徐小平代表和袁伟霞委员均认为,署名权是发明人最基本的权利, 没有对发明作出实质贡献的人不能署名为发明人,这一点应予以强调并辅以权利保障制度。
代表委员们还认为,在计算发明人应得报酬时,由于发明人不掌握单位的财务状况,为防止单位虚报职务发明所获利润的数额,需要从立法上保障发明人对单位实施职务发明获益情况的知情权。(工人日报 记者 陈晓燕 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