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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应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9 10:48: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现行专利制度仅针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创新主体呼吁

  “我们希望能够借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契机,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解决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相关问题。”近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律制度评估及完善项目征求意见会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经理沈钱表示,从产品的设计开发程度来看,有些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小,仅涉及局部两、三个点的改进,而现行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仅针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希望我国出台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更好地保护设计师的创新成果。

  据介绍,局部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创新设计,比如玻璃杯的杯把、微波炉的旋钮等。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实行该制度,通常在专利申请图样中通过实线和虚线等方式标示请求保护和不请求保护的部分。我国现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只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提供保护,而对产品的某一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不给于单独保护。

  创新主体呼声强烈

  据悉,缺少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给申请人带来很大困扰。“我公司GUI外观设计的应用不限于某一类产品,既可以运用到监控大屏上,也可以运用在电脑显示器上。当我们通过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提交一件专利申请时,由于GUI所应用的产品跨类别,经常会因为产品不相似而被要求分案。”据杭州海康威视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经理李晶介绍,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通常要求结合具体物理产品提交视图,并以“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应用于……产品的界面”等包含物理产品的名称命名,企业只能对同一个GUI外观设计结合不同的物理产品进行逐一申请,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担和不便。“公司每年提交上百件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成本较高。为了以后进入美国市场,我们在提交国内专利申请时,还需要和律师讨论怎么撰写申请文件才能确保获得国外优先权。”

  “我们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为了更全面地保护设计师的局部创新成果,经常会通过各种排列组合,提交多件专利申请。设计师经常很纳闷为什么自己设计出来的内容需要进行如此繁复的组合才能获得全面保护,我们需要一一解释是为了防止他人模仿。” 沈钱表示,如果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对于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较多的企业,将有利于减轻企业提交专利申请的成本负担。“针对设计开发空间较小的产品,希望我国能引入局部设计保护制度,将核心设计要点保护住。”

  据有关专家介绍,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已设立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外国申请人在国外提交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通过修改申请文件的虚线实线(即修改为整体外观设计),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时可享有优先权,而国内企业针对整体产品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难以在国外获得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成熟的领域以局部创新改进为主,例如现在的智能手机领域,手机实体外观设计改进空间已经不大,企业主要在GUI上进行创新,为了促进国内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创新设计,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十分必要。”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知识贡献,如果一个局部或局部的组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征,就应当可以提交专利申请。”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帆表示,在此前引发企业广泛关注的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第一案中,由于针对局部的外观设计保护,国内尚无相关法条规则可循,是否构成侵权必须依据整体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我认为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国外实施相对成熟

  “两个局部拼凑起来能否算‘局部’?‘局部’是不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局部’的界定是否对用途、在整体中的大小范围有要求?”在外观设计保护法律制度评估及完善项目征求意见会上,部分企业提出了疑问。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局部”与“整体”是相对的,通常情况下,“局部”指的是整体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杯子不可分割的杯把。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是对整体保护的一种补充,但并不是任何设计的任何一部分都可以作为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请求保护的“局部”应当相对完整和独立,例如产品表面的一条非封闭的轮廓线是不能作为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此外,产品上能够拆分的零部件,既可以作为完整的零部件产品获得整体保护,也可以通过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获得保护。

  据了解,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已经是一种相对成熟的创新成果保护制度。通过1976年的In re Zahn案,美国专利商标局修改了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1502关于外观设计定义的补充,即“外观设计是指包含于或应用于工业产品(或其部分)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从而在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中加入了产品某一部分的设计,于20世纪80年代正式明确了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地位。1999年日本修改外观设计法提出保护部分外观设计,韩国随后在2001年对部分外观设计实施专利保护。2001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也确认了部分外观设计可受专利保护的地位。但是各国家和地区在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背景、具体法律条文、保护范围、具体要求等方面存在各有不同。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设计水平和设计能力的不断提高,某些领域的外观设计已经达到先进水平。在设计创新的实践中,设计师有时候会做出具有颠覆性的产品整体设计,但更多时候是对产品的某些局部进行改良设计创新。不论是从企业产品设计创新的角度,还是从设计发展规律来看,对产品局部的设计创新都已经成为产品设计的重要方式。”有关专家表示,如果我国能够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将为企业的局部设计创新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进一步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报 实习记者 邹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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