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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9-19 16:17: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
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烟台保监分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6年9月1日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
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精神,建立健全创新产品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风险,切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组织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部门职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山东保监局负责。其中: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资金筹集、管理、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核等工作;山东保监局牵头负责保险公司资格审定、条款费率报备管理、支持鼓励承保公司创新开发地方性保险产品等工作。
第四条 支持原则。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工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分散风险。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扶持范围。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扶持方式。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三个险种先行试点开展保费补贴。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资金申报。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对企业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后,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报资金申请文件及详细申报资料。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报申请文件及详细申报资料。
第八条 资金申请材料。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时,需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
2.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复印件;
3.加盖企业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保费支出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4.加盖承保财产保险公司印章的保单和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等。
第九条 资料审查。省科技厅会同山东保监局、省财政厅共同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财政扶持企业名单,通过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本年度财政扶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并逐级下达到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保险补偿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对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省财政将对该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在两年内取消其申报省级所有专项资金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申报省级所有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二条 保险业务监督。山东保监局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保费费率,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三条 适用国家有关部门相关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的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报,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