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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05 13:52: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各区县科技局,高新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3月26日       

 

 

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全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性科创中心建设。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是指市内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技术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评估、备案和管理。区县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服务机构建设发展、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市内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技术中介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备案:

(一)独立法人机构已在市内注册,且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不少于3人服务团队;

(三)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

(四)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五)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市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或促成3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

(六)信誉良好。

第六条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评估、备案程序:

(一)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县科技局审核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估,依据评审意见备案为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备案为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三)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山东省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直接备案为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

第七条  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业务开展、参与技术市场交易情况。

第八条  加大市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培育力度,落实扶持政策力度,助力初创期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成长发展。鼓励区县制定扶持政策,加强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培育。

第九条  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山东省成果交易技术中心与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展示、洽谈、交易、信用评价等服务。

第十条  加强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培训,统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工作流程等内容,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服务规范化。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

(一)技术市场服务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

(二)因从事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

(三)申请取消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备案的。

取消备案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两年内不纳入济南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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