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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做好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提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6 16:40: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局令第七十号)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提交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2015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请于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

特此通知。

电话:010-62086045、3618

      0531-88198515、8517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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